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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次级债债权人,并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偿付能力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二)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次级债利...
债权人会议有下列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开,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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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担保人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将依法冻结债务人、担保人名下的存款和股票。
债务人的恶意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不能履行约定的到期债务,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提前还款。 一是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是失去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其实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东) 5)公司法第九十五条【发起人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其实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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