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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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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收集人同意,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无法恢复的除外。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获取信息人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多次的,构成情节严重。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因此一年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人次以上,或者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曾被行政处罚过两次,仍实施此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 3、信息用途: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其获取的个人信息被用于非法活动的,构成情节严重; 4、对被害人的影响: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一般都会给公民个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不良影响,包括垃圾短信、电话骚扰甚至敲诈勒索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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