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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如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侵权法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如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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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如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有考虑除违停外的其他具体案情,才能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多少。
承揽人在加工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定做人不需要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都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使用武器的,造成无辜人员死伤的,应由国家进行赔偿。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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