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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商好量,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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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体现。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主要是特殊情况下减免所致。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需要说明的是,免除抚育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 三、子女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父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3、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一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在民事纠纷当中,我国的人民法庭是首先要尊重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请求的,只要该诉讼请求没有侵犯到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即可,这种只要孩子不要抚养费的都是因为当事人自己一个人的收入可以照顾好孩子的,所以会受到我国法律支持。
1、首先来看下年龄,在18岁之后不用支付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给予另一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到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按照孩子劳动收入有生活来源,且能够维持生活的,父母可以停止付抚养费。但是任何期限都是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话,还是需要有抚养义务,比如对没有独立能力生存的子女。同样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在学校接受教育的高中或高中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要继续付抚养费给他们。 2、带孩子的一方,如果再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 很多人离婚时候孩子才一两岁,有的父母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为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便选择了再婚。如果再婚的继母或者继父,愿意承担部分孩子的生活抚养费和教育费用,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少给一些抚养费,只要好好对孩子就行。如果孩子直接就过继给了继父或者继母,他们就有责任对孩子生活费用予以支持,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免除抚养费。但是总归是自己的孩子,没有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为孩子做一些事情,让他感受到你作为父母的爱。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实际减少或停止支付抚养费。 第一种就是离婚时候双方已经协商过了,一方有能力养活孩子,另一方不用出抚养费。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并同意,就会生效。 第二种是因为违法犯罪的情况,被收监在监狱的一方,可以暂时不给抚养费。到出狱之后,有了收入和经济来源,孩子尚未成年时候就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首先在父母离婚的时候,非抚养方肯定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给抚养方的,否则抚养方的承受的经济压力会比较大,而且支付抚养费也是履行父母责任的一部分,除非抚养方的经济实力非常强,但是还是建议抚养费接受非抚养方的抚养费,让其尽到自己作为父母指责的一部分。
1、好商好量,达成一致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2、特殊情况 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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