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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外地有分公司的公司,按照税务局的规定,需要执行属地管理,在分公司的驻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纳税。 2、如果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
不需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本公司的一种代理机构,它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所以,异地开设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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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的异地分公司,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必须在注册地缴纳!另外,分公司的所得税报表汇总到总公司后,总公司根据其分配比例,给各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由分公司在其注册地缴纳其应分配的所得税。 只有该分公司在注册地无税种限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在当地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例如该分公司在当地只负责总公司的业务联络,没有实际经营内容(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上没有经营项目)。否则必须在当地缴纳流转税及按分配比例缴纳的所得税。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果从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异地经营证明,并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则分公司不用交税。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1、工商局登记注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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