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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是一年。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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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员工发生伤害事故,被认定为工人受伤后,接着确定障碍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力鉴定。申请劳动力鉴定的期限可分为三类。一是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海门发生的工伤事故,使用者和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从收到劳动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必须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二是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对设立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从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三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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