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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合理的延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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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合理的延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2,前因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仍然承担偿付责任。3,举例:某人在爬山时不小心从山上掉了下来,在等待救援过程中因心脏病而死亡。被保人从山上掉下来是前因,属于承保风险,所以即使后因心脏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4,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若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5,举例,若被摔伤的被保险人在后期住院期间,因心脏病死亡,则心脏病也是死亡的近因,意外险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会根据其保险的额度及责任进行赔付,超出了保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保险帮驾驶员出百分之七十的钱,这个跟驾驶员是否死亡无关,只要有参保代理人就可以代办了。
这一问题要按用人单位的性质(即参加社保工伤的主体)分几层说明: (1)、对于用人单位(工矿企业、公司、民营企事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或包括工伤保险的综合险的工商个体户等单位与个人)参加了社保工伤保险的,均由当地接受投保的社保机构(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各地地方行政法规、或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保险赔偿支付。 (2)、对于用人单位(不含国家事业单位)未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3)、对于国家机关,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故暂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仍应按原国家人事部有关福利待遇政策文件执行。 (4)、对于国家国家事业单位,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出作了“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的规定,即凡是也仍应按原国家人事部有关福利待遇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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