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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以简易程序为主(重大交通事故除外),俗话说:好商好量。走诉讼的话,弄不好是两败俱伤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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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诉前调解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的调解,但它不同于法院外的调解或曰诉讼外的调解,法院外的调解是没有法院参与的,它们是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等法院外的组织和人员主持下的调解,包括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形式。而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调解的主持人是法院,法院可以自己调解,也可以同其他调解人员一起调解,还可以委托调解。例如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调解由地方法院的简易庭法官办理,调解通常由法官选任的调解委员1~3人先行调解,等调解到相当程度而有望调解成功时或有其他必要的情形时,再报请法官到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合意由法官进行调解或法官认为适当时,由法官进行调解。日本的民事调停法则规定,诉前调解通常由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法院认为适当时,由法官单独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法官担任调解主任,调解主任由地方法院在法官中指定,其他两名是调解委员,从民间并经事先选任的调解委员名单中指定。
民事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的一个重要诉讼活动。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一要做到坚持原则。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解还应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解而损害较少、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率就是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二是要把握时机。一般来说,不同的民事纠纷其调解时机也都是各不相同,因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相同的民事纠纷,由于引发纠纷的起因、矛盾持续的时间及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不同,调解时机也会有所不同。三是要因人而异。因人、因案而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道德素养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宜急则急、宜缓则缓、刚柔并济。四是要统筹协调。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要对每一起案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有充分的了解,统筹把握、统筹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不同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调解,合理用力,不拘泥形式,不拘于某个环节,只要案件能调解解决我们都可以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和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及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协议。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但是,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事由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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