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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向承租方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材料。管理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出租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退房通知,在退房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为承租方办理退房手续,将剩余租金退还给承租方并根据单方解除的原因确定违约方,由违约方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所需的书面手续租赁合同正常到期,双方应办理交房手续,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有书面文件证明。这些手续当然是提前解除合同不可或缺的。除上述手续之外,提前解约还应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对于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如何、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加以明确。无论解除合同是否一致,双方都应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然可以签订《租赁合同解除确认书》。协商不一致不能签订文件的,需要单方面书面文件。提出解约的一方应书面告知对方,特别是承租人准备搬离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出租人解约和搬离的时间,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更高的赔偿。作为守约方,在收到对方要解约的通知后,可以向对方发送相应的催告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告的证据。如果对方在合理时间内没有反应,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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