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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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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二)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三)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四)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对前款资料中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资料页、变更页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一张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四、领取护照。当地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发放护照的时间为14个工作日。领取护照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护照回执和20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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