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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即使在其清醒时。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被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对自己的所...
精神病人签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因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是: (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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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这里的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精神病人按其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严重精神病人,明显精神错乱,辨认能力丧失,不能理智表达自己的意志,丧失了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较重精神病人,辨认能力不完全或部分减弱,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轻度精神病人,能理解自己的行为、能理智处理自己的事务,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连自己的生活都不能料理,更谈不上行使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了,所以这两种精神病人不能结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病情稳定期间,能理解自己的行为、能理智处理自己的事务,所以这两种精神病人能结婚。
无效。配偶一方患精神病期间,另一方与其协议离婚,即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仍然无效,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
妻子朱甜甜得了精神分裂症,丈夫不是积极为其治疗,而是嫌弃她并选择离婚。离婚半年后,妻子以显著疗效出院。结果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甜甜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离婚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正确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书》无效。 朱甜甜与龙小阳于2004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7年8月开始,朱甜甜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间为此产生矛盾并时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19日,朱甜甜患病外出,经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龙小阳嫌弃妻子有病,于 2009年6月22日,向她提出离婚,并与朱甜甜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还在当天领取了《离婚证》。 经过近半年的治疗, 2009年11月5日朱甜甜以显著疗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朱甜甜作出鉴定,认为她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对离婚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正确理解,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结论: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朱甜甜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龙小阳与朱甜甜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判决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律师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朱甜甜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律师认为,该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前提是“自愿”。具体到本案中,就要求朱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其次,本案中一份很关键的证据就是某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认为朱甜甜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前述规定,朱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故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就无效了。 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二)父母;……”朱甜甜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合法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朱甜甜与龙小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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