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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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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和解的条件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否则行政相对人是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的。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种: 1.治安处罚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3.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4.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5.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6.价格处罚案件(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7.审计决定案件(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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