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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1、销售假冒注册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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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7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具体指单位和个人已到国家商标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标标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构成犯罪以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未达到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者通常出于营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不以此目的为犯罪成立要件。
刑法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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