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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刑事拘留被延长与最终的判刑与否没有必然联系,我们通常说的37天批准逮捕,就是多次延长后的期限。根据司法实践,虽然刑事拘留被延长,只要没有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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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延长了1~4天。也就是说,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来的3天的基础上延长1~4天。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明确的事件复杂,证据资料的收集不足以申请批准逮捕的情况下,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认定结论尚未得出,影响了认定事件的性质。
可以延长。《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时间。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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