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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一般是指年龄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有:(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
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的相关内容有: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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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全及劳动卫生规程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0号主席令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56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国的、依据,立法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分别规定了保护主体的保护职责、内容和手段;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请求权利以及行政复议的内容;第七章附则,授权制定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生效的时间。 由于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的保护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福利等各个方面,而现实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则集中地反映在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伤害,严重妨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保护作为主要内容,并着重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这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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