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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户口需要带: 一、迁出人居民户口簿; 二、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留存联; 三、迁出人居民身份证。 迁出地派出所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签发户口迁移证,并在居民户口簿中本人页注明迁出时间、原因及迁往地址。一是落户方派出所开出的准迁证。二是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同意迁出证明。三是你女孩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四是本人要求迁出申请书。先到落户方村(社区)和派出所办理准迁证,然后到迁出方村(社区)和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就可以了。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房屋产权人1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编制内职工提供《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并在“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对于成都户口迁移中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 (1)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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