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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
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没问题,但不退还说法不准确: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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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大多数都采用保证金的方式。但是司法实践中,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工作衔接出问题,导致保证金一直不能退还,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一各种名义克扣保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遇到这样的情况,您可以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如何解除取保候审、如何要求退还保证金。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公安机关不能直接收取。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九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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