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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是施工合同纠纷之一。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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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只需要证明自己履行了劳动义务,不应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金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和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说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但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支付工资的,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案件调查结束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一)无违法事实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并跟踪监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听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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