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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赔偿,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赔偿,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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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呢?根据法释〔2002〕17号的最高院答复,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过,由于刑事案件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刑事诉讼制度本身不合法理,所以近年来已经出现了突破性的案例,最著名的案子是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女孩案,你的案子也是一例。这类案子从表面上看是不符合刑诉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但法官也可以通过对法释〔2002〕17号的不同解释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不过这类突破还很少,大多数法官还是胆小怕死墨守法条,所以还是建议你上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赔偿,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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