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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作认证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作认证决定的受理事实明确,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作认证申请,15天内作出工作认证决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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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一到三个月,复杂的情况可以延长。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评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伤害复杂的,可以延长30天。《劳动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十条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评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评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评估结论。因伤害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评估工作期限可延长30天。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果出来15天之后去社保局申请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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