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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生育津...
1、生育津贴是给生育妇女的,不给单位。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生育妇女的社会保险金,是生育妇女因生育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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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工资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
关于生育津贴给单位来说,生育津贴通常是支付给单位,再有单位支付给个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5〕98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我市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其职工生育后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划给所在单位予以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即生育女职工不能同时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本人工资待遇,如生育女职工同时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本人工资待遇,其所在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要求,清退生育女职工多领取部分待遇。若有疑问,请拨打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我想你就事业单位生育津贴怎么发放已经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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