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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开展营利活动;(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开展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个人使用:(一)向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本单位资金;(二)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或者不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3个月以上;(2)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营利活动;(3)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开展营利活动;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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