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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未成年,由抚养人代为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已成年,由本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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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孩子改名字的手续1,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复印件3,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4,孩子的户口本,原件复印件5,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6,父母双方必须都到场,当场写协议书,这个是他们让写什么我们写什么,双方签字7,孩子如果是上学的就必须要学校开证明信,证明知道并同意孩子改名字。这个不知道唱的是哪一出,改名字还要学校同意。如果孩子没上小学前改名字可以不用开。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受刑法处罚的人和正在劳教的人,一律不得更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需更改名字,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将向申请人索取有关证明。18周岁以下的人需变更姓名,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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