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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
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根据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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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开设赌场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具有开放性、持续性、场所固定性、人员不特定性、组织性(分工)、稳定性、较大规模性等特点,聚众赌博反之;开设赌场具有经营性、控制性,是通过场所吸聚不特定赌客,而聚众赌博具有“人合性”,主要依靠人际关系吸聚相对特定的赌客。主要关键特点:规模较小;小范围人员参赌;对象较为特定;聚赌时间不固定;临时性;持续时间不长;没有固定分工;人员关系松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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