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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
1、罪名: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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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他人信用卡套现,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该立案追诉。 《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在现实中不少提供所谓“合法”套现的广告和服务,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国不存在合法信用卡套现途径。由于信用卡套现的手段不同,利用信用卡套现涉及的罪名也不同,常见的罪名有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非法经营罪,其中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行为的量刑起点数额范围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的量刑起点数额范围为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骗取贷款罪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都将被立案追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于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及刑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都将以立案;而非法经营罪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达到法定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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