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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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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调解协议有效的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以上是关于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如何的解答。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如下:1况如下:1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因此,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四、一方以胁迫手段强迫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基于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但以胁迫手段与对方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求。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所选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或不明确,则仲裁协议存在缺陷。对于有缺陷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可以补救,即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未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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