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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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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你是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是否法律保护的。2、你现在在哺乳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3、因此,你提前下班一个小时,这并不违法的。4、同时,根据《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5、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降低你的工资的,否则是违法的行为。现在,你可以不同意用人单位老板的降薪要求的,你也不要签订降薪合同,否则是对你不利的。6、如果你签订了降薪合同,则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如果用人单位强行降低你的工资,你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的,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的。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还承担着哺育婴儿的责任,仍然需要特殊对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由此可知,小秦身处哺乳期,除了劳动强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公司自然是不能为小秦安排加班的。至于能否依旧执行倒班的工作模式,还需了解夜班的定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7条对此进行了解释。所谓夜班,是指职工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而“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系指,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都应执行该法条的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因此,对于小秦的工作时间,公司可以安排她实行每日倒班,但是需把握其所在工作班次的具体时间,即不能安排她在晚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工作,其余时间段可参照一般职工执行。正是由于女职工在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上都与男职工存在很大差别,才决定了女职工在一定情况下不宜从事特别繁重和较大强度的体力劳动,否则,会引发自身疾病,影响身体健康,甚至会影响下一代健康成长。不管是从法律还是社会责任的角度,用人单位在劳动中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是各方所需。因此,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既不能安排其加班,也不能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为其安排工作,截至哺乳期结束才可以恢复一般职工的一般化管理方式。
哺乳期员工在法定医疗期是不需要上班的,而且单位也不可能要求医疗期员工上班的,医疗期是指员工治疗期间,根据员工在单位工作年限给出的。如果并非法定医疗期,仅仅是哺乳期,员工是不能拒绝上班的要求,否则单位是可以辞退员工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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