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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其中更重要的内容包括:第三条规定,确实悔改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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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实施宽大、严格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的案件,应当综合调查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决和有效判决的财产判决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第三条悔改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认罪悔改;(2)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新的减刑和假释政策:设立减刑和假释的目的是鼓励罪犯积极转变。所有满足减刑和假释的罪犯都可以申请减刑和假释。对于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假释是由强制劳动转型的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
1、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观,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等。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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