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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能否拍照拿回扣

2022-04-1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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