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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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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人员拘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布字[1999]2号)2、渎职犯罪案件(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殉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申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2、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申请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3、没有申请、裁定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二: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询问个人利益,伪造有关资料,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狱 外执行的;?4、其他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
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假释。(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收监执行。(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况,决定暂不监禁或者监禁后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犯罪分子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哺乳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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