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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减刑假释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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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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