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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
1.当事人协商。侵权人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因此引起的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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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侵权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和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也可以向专利局等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侵权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1、迎驾公司使用“老糟坊”文字,主观上是否存在侵犯双轮公司“老槽房”商标的故意或过失 使用商标与产品名称,应当遵循商标的使用规则。“老槽房”商标于2000年8月21日经商标局在第31期《商标公告》上初审公告,于同年11月21日在第43期《商标公告》上注册公告,于2001年2月14日在第18期《商标公告》上作了核准转让公告。据此可以认定,迎驾公司应当知道“老槽房”商标已经注册,并为双轮公司专用。特别是当迎驾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老糟坊”商标,因与双轮公司的“老槽房”注册商标近似,而被商标局核驳后,仍继续使用“老糟坊”商标,其行为显然具有过错。 2、迎驾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能否对抗双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分别受《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之前,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因此,迎驾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对抗双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类型,具体包括: (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相同商品”的判断有时候很困难,两种商品虽然实际上是同一种商品,但名称、功能却可能迥然不同。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围绕普通消费者都很熟悉的“箭”牌口香糖,一些企业打起了擦边球:前不久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叫“跳跳虫”的玩具,这种玩具和口香糖本来是不相干的商品,然而该玩具的外包装、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却与“箭”牌口香糖极其近似。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投诉,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38条(4)项“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和处罚。 (4)在与商品具有相关性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或者在与服务项目具有相关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判断商品与服务项目是否类似,关键在于服务项目与商品之间是否有共同点,二者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和误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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