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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意见》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时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181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建议向法院查询立案情况。
需要立案后审查,三个月时间,符合再审就裁定再审。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于再审立案标准:第十九条对再审申请,经审查具有下列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二)违反管辖规定的,但当事人在原审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除外;(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四)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未回避的;(五)诉讼文书未依法送达且损害当事人诉权的;(六)未经合法传唤作出缺席判决的;(七)依法应当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的;(八)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辩护、上诉等重要诉讼权利被剥夺的;(九)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的;(十)一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十一)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十二)遗漏或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的;(十三)其他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情形。第二十条对刑事生效裁判的申诉,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一)原生效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主体资格、行为性质或者行为结果的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相互矛盾的;(二)原生效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四)量刑超出法律规定幅度的;(五)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六)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法律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九)其他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对民事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一)原生效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不合法的;(二)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三)原生效裁判采信证据明显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的;(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原生效裁判与生效的其他裁判相矛盾,原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的;(八)原生效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可能错误、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九)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十)其他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对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一)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的;(二)原生效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可能错误、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不合法的;(四)原生效裁判采信证据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能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的;(五)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原生效裁判与生效的其他裁判相矛盾,原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的;(六)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未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九)其他应当立案再审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一)违反自愿原则的;(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第二十四条原生效裁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当事人因此申请再审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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