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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只要自然人出...
公司法人享有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人格权,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基本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只要自然人出生,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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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员工的名义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员工有权选择同意或拒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履行职权的人员,应该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并由个人同意,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会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可能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各项事项都拥有决定权或控制权,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是不可能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权,而让一个普通的员工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最可能的目的就是实际股东想通过此方法来逃避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个人认为,员工应该拒绝公司的要求,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并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仅限于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不具有独立名称。其名称应以下级公司的名称命名,由下级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称为“直索理论”,意思是指为阻止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行为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这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徒具公司外壳的公司。其构成要件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你的来信可见,甲公司在借款前即已经停止经营,借款后甚至连工商年检都不参加,其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因此你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的股东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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