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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是为了保证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能够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从道路准入环节有效预防事故。另一方面,机动车检查还应确保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治疗伤员,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要求,对登记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一)机动车行驶证。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以确认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身份,这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所必需的。(二)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单,是推广和实施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实际需要,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这种保险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时治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起着重要作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登记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任何单位不得增加其他条件,以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践中利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在检验过程中随意增加各种附加条件。如果乘车收费或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履行一些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关的义务,将增加群众负担,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正常进行。对于要求增加其他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有权拒绝,车辆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对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对于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机动车所有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也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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