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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执行人需要出境的,,但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出境将影响案件的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限制被执行人的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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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申请人现根据上述规定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促使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知备案制度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由省级通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由地级以上通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的,由县级以上通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限制出境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续出境限制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出境限制的,原通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知备案手续。在实践中,执行法院一般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为3或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事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居留管理。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申请。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所以限期出境一般由区县公安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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