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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虚假诉讼应当提供的证据有:房屋来源证明;房地产登记变更材料;房屋产权证明;共有财产形成的证明;房屋使用、管理和收入;缴纳房产税人姓名...
房屋买卖虚假诉讼应当提供可以证明虚假诉讼行为的证据,这些可以通过当事人陈述、第三方证言、录像、书面证据等资料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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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房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 2、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的书面证据。出卖、出租房应提供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据。 3、提供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房屋合同书。 4、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他人进行诉讼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如已交款或鉴定的,应提出交款的书面证明。 6、其它应提交的证据。
(1)卖房人应提供自己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产权的证据材料。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及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房主出卖出租房,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2)提供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提出订立协议时,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双方是否出于自愿等事实的证据材料。(3)提供争讼房屋买卖价款是否合法、合理的证据材料,是否经过房管部门的评定。在买卖中有无瞒价、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4)提供买房人是否己付清了房款,双方是否已办理了有关税契,过户手续合法、完备的证据材料。(5)主张拥有全部和部分房屋产权的第三人应当提供自己拥有争讼房屋产权的证据材料。
1、住宅买卖合同和其他可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资料2、交付目标物和支付价格的证明书3、办理住宅过户的所有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书的住宅权属相关证明书4、出售租赁住宅的,必须提供承租人的意思表示证明书5、出售共享住宅的,必须提供其他共享者意思表示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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