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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子女抚养的规定有: 1.两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岁以上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根...
孩子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愿协商,则可以向起诉,由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现实的生活或学习环境(一旦改变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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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首先是夫妻协商确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起诉到,由法院进行判决。但法院判决有一个基本的考量因素,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即怎么对子女好就怎么安排。这是法院裁定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的规定。但除此以外,要考量的还有经济状况、身体条件、能力、思想品德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由法官进行裁量。如果双方各方面的情况相当,可能要考量的因素还有孩子的性别,如女孩可能给父亲抚养为宜,还有10周岁以上的子女听取其意见,也可以选择轮流抚养等。由法官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裁判。孩子的抚养判决后,还可以变更的,也就是说,如果判给了母亲,以后父亲也可以请求变更。同样关系的变更,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通常考量的条件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比如有恶习);三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愿意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另外一方又有能力的;四是由其他正当理由的。
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根据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子女的年龄、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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