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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指养老保险由省一级有关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的制度,在省一级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调剂费用,并统一计算基数与缴费比例。早在1998...
工伤保险统筹是指市级统筹本级及下属县统一到市里参加工伤保险,统一缴费、统一支付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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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原因其实也是基本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以市、县级统筹为主,统筹范围小、层次低,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难以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此,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开始,各省区市实行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重点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到2000年,要基本实现省级范围内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金。
工伤期间,工资照发,不产生误工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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