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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惯例,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以后,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禁止反言制度,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开始相互承担义务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费应当以两种不同的方式退还:(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因为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保险人还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但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必要的手续费。(2)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收取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存在谎称或制造保险事故等过错时,保险人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第 一、二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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