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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到伤残鉴定结论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资料交给用人单位,然后由用人单...
申领工伤死亡赔偿(非医疗待遇)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 4、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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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工伤保险赔偿金的具体手续: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费用单据等资料申请工伤保险赔偿金。
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将所有的资料交给用人单位带劳动者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然后再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从公司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劳动者离职后,自己与用人单位协商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然后由用人单位出具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领取凭证,加盖财务鲜章,离职证明,并要求公司在其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签字盖章,再配合其他工伤认定、鉴定、出入院证明等材料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领取工伤保险赔偿程序: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工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申请;工伤工人在治疗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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