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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如下: (一)因一方当事人...
乡村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如下: (一)因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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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过去,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不适用于乡村小道(乡道),于是,当在这些乡间小路上通行时发生了事故,当事人要求交警处理,交警部门可以“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理由,不予受理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后,规定只要在能通行机动车的“乡间小路”上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必须受理案件,进行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是公司员工进行的职务行为,在非员工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公司承担损害后果。同时,受伤害员工也可以主张工伤认定,享受对应的工伤待遇。如果是雇工从事的雇佣行为,在非雇工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损害后果。雇工本人受到伤害的,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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