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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学籍淡户籍,可以加强学籍管理,放宽户籍限制。即非户籍地考生要在暂住地参加高考,必须在暂住地参加中考、取得高中学籍,并在该地读满三年高中,即可在暂住地参加高考。
关于迁户口的新政策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省公安厅《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及现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条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和本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市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下同),及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区间的迁移,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市外迁入区域分为:优化落户区域、鼓励落户区域、放开落户区域三部分。
如果是因户口迁移而转学籍就读的:一般来说,是需要父母双方的户口本的,具体的转学条件及资料、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第十二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准予转学。第十四条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提供学生基本信息,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以下简称《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分别依次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转学联系表》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区的高中生,须持户口本(原件)、转出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转学联系表》、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单,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经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学籍转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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