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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03年4月2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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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应由认可检验单位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内容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一)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测、更新和改造,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操作培训;(三)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四)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安装监控设备,并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意见;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属于国家标准,其效力虽然低于法律和法规,但各单位应该遵守。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应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各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当承担起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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