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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设立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赔偿制度,目前的立法尚属空白,以此强奸犯罪的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界认为,无论是从抚平被...
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以及监护权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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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神损害赔偿: 一、人格权受到侵犯。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必须享有与其主体人格分离的权利。 二、身份权受到侵犯。确认特定身份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财产权受到侵害。 四、侵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犯死者隐私和尸体。 五、婚姻关系受到侵害。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显然将赔偿请求权人限定为夫妻一方。对于前两项即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我们不难理解。但后两项即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请求权人仍为夫妻一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的有关规定来看,家庭成员应指广义的,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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