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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申请的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 2.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转交申请做书面记录。法律援助机构将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其申请。根据案件或事件的具体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申请的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府将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经济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终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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