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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
检察院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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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在公安局阶段、检察院阶段、法院阶段都应该由律师代为申请。本站刑事律师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论述申请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4、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5、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7、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二、保证人义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四、取保候审申请申请程序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五、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六、保候审的撤销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因证据达不到批捕条件,只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取保不是代表无罪,而是要继续侦查取证,如果证据扎实,还可能要批捕。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离开所在的县市,要做到随传随倒。
《第九十六条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不同进展的灵活规定。应该说,这个规定更合适。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主要原因如下:1、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满的.发现保候审决定不当.被逮捕的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采取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被逮捕的被告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被逮捕的被告正在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应当保释候审,以免造成社会危险。7、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处未具有法律效力的;八.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被拘留的时间已达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9、因司法鉴定而未审结的被告人,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不存在,取保候审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该撤销.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形。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保证能力为前提。如果没有或失去保证能力,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保证义务,保证候审应相应变更.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审查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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