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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常见情形现在用人单位在确定职工加班费计算基数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职工工资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
一、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职工工资金额,且工资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一致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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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职工加班费计算基数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
加班工资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可以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基本工资确定。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所谓"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5条解释]。 从上述规定看,确定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似乎并不困难,只要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为准即可。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首先,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有的合同中约定"工资不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合同中仅约定基本工资,有的合同中虽约定了一个具体数,但是却并非职工的真实工资;其次,即使劳动合同中对职工的工资有明确约定,但是职工的工资常常是随着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职务的提升而增加的,许多用人单位都有员工定期增资计划。职工工资变动后,也就意味着劳资双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已作了变更,严格地说,双方应该及时地对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作书面变更,但实际工作中职工增资后立即变更劳动合同工资条款的情况非常少。因此,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标准并不总是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所得的劳动报酬相一致,如果仅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常常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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