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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公司法原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在2014年公司法做了修订,配合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上述规定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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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有比例关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年2月17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投资资本是指投资在总投资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投资项目的非债务融资,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出资比例依法享有任何利息和债务的资金和其他业主权益,而且还转移其投资,但不能以任何方式退出。国家为了从宏观调控的固定资产投资,根据行业和经济项目,总投资指定不同的项目资金投入比例。1996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审判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25号),通知规定颁布,从1996年开始,为各种企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包括国有单位,科技创新,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资本审判制度,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先进行基本建设。资金可以现金贡献的项目投资,可以投资于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但必须经过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与估值根据法律和法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价值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资本金的20%,国家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规定的扣除非经常。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机构资金,不低于20%,工程总投资的资本金比例。”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并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工程必须有资金的一定比例,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企业的违规行为,以减少地产“烂尾”等现象。
公司章程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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