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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的;二级...
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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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内容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五)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建议。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如下:(一)住院患者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原件;(二)住院患者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病历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和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申请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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